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使工程價款結算工作程序化、規(guī)范化,加強結算紀律,明確各部門和人員在工程價款結算中的責任,遵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湖北省水利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支付辦法》,結合吳嶺水庫管理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價款結算應嚴格按照簽訂的合同進行結算,以單個合同為工程價款結算的基本單位,采用一個合同設置一個工程價款結算單的辦法。
第三條 工程價款結算項目與合同項目應相互對應,合同以外的項目按合同變更處理,在結算時單獨反映。
第四條 有關部門和人員在工程價款結算中的職責如下:
(1)單位負責人:對工程價款結算負領導責任,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審批。
(2)合同管理部門:核實合同單價及結算金額。
(3)現(xiàn)場管理機構:核實價款結算的工程量。
(4)財務部門:辦理工程價款支付、預付款項抵扣、質量保證金扣留等手續(xù)。
第二章 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jù)及形式
第五條 承包合同中成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jù)的條款有:
(1)結算形式的約定。
(2)結算價格的認定方式的約定。
(3)已完工程量的認定方式的約定。
(4)預付工程款的支付與抵扣方式的約定。
(5)質量保證金的扣除方法、比例及支付條件的約定。
(6)違約責任的約定。
(7)其他有關工程價款結算的條款。
第六條 除承包合同外,工程價款結算的其他資料為:
(1)合同組成部分的招標投標文件,以及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形成各種往來函件,承諾書、澄清函、談判記錄等。
(2)經批準實施的施工圖設計。
(3)設計變更通知等有效文件。
(4)其他與工程量及預算定額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第七條 工程價款結算的形式。
(1)分次預付,完工一次性結算
對工期較短、施工技術簡單、當年完工的項目,采取分次預付工程款,工程完工時,一次辦理結算手續(xù)的形式,按結算量計入建設成本,并扣回全部預付工程款。
(2)定期(每月)結算
對工程量大、工期較長的項目,根據(jù)工程特點,確定一個結算周期,采取定期結算的形式。
(3)按工程形象進度結算
對形象進度明確、各形象內工程量不是太大的項目,采取按工程形象進度確定結算時間,工程建設達到一定的形象時,依據(jù)合同約定的單價及達到該形象時完成的工程量結算工程價款的形式。
(4)竣工一次性結算
對施工簡單、工期較短的小型項目和零星項目,采取不預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后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約定(或定額單價)價格一次性結算工程款的形式。
具體采取哪一種結算形式,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在執(zhí)行過程中不得隨意改變。
第三章 工程價款結算的程序及手續(xù)
第八條 工程價款結算的一般程序。
(1)承包商申請。
(2)監(jiān)理工程師審核(無須監(jiān)理的小型項目工程可省略該程序)。
(3)有關業(yè)務部門(工程管理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核。
(4)單位負責人審批。
(5)承包商提供發(fā)票。
(6)財務部門辦理支付手續(xù)。
(7)信息反饋。
第九條 承包商結算申請必須包括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報表和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監(jiān)理工程師按照合同約定及工程完成情況對結算申請進行審核。
審核主要內容為本期完成工程量是否屬實,單價是否為合同約定。若存在差異,要求承包商重報或向建設單位反映。若無問題,編制月進度工程價款結算單(見附件1),簽發(fā)計量支付憑證(見附件2),報相關部門(建設單位工程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下同)審核。無須監(jiān)理的小項目由承包單位直接報相關部門。
第十一條 單位工程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對監(jiān)理審核上報結算作進一步核實,并簽發(fā)工程款結算支付單(見附件3),報單位負責人審批。
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負責審核累計結算款、預付工程款的扣回數(shù)、質量保證金累計數(shù)是否賬面一致,本期支付數(shù)計算是否正確。若無問題,辦理工程價款支付手續(xù)。承包商按本期結算數(shù)(同本期支付數(shù)不一致,存在工程預付款和質量保證金)開發(fā)票后,才能支付本期的工程結算款。
財務部門應將支付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監(jiān)理及承包商反饋信息,確保下期工程價款結算的連續(xù)性。
第四章 工程進度款結算
第十三條 工程進度款結算中應反映下列主要指標:
(1)本期結算數(shù)。
(2)累計結算數(shù)。
(3)工程預付款的本期支付數(shù)、扣回數(shù)、累計扣回數(shù)及本期結算后的余額。
(4)質量保證金的本期扣回數(shù)、累計扣回數(shù)及本期結算后的余額。
(5)本期支付數(shù)。
(6)累計支付數(shù)。
(7)合同數(shù)。
(8)本期之前已累計結算數(shù)。
第十四條 當合同變更等原因引起工程進度款結算與合同不一致時,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結算:
(1)變更部分工程價款的結算要在同一個工程價款結算賬單中反映,依據(jù)變更的內容進行結算。
(2)結算項目的增加,必須要重新核定結算單價。核定單價的方法有按市場定價、按定額標準定價及其他方法認定的價格。
(3)施工方案和工藝的變更,要重新核定單價后才可結算。
第十五條 財務部門在收到承包商按本期結算數(shù)開具的發(fā)票后,支付本期結算應支付的工程款。
第十六條 工程進度款結算支付,可采用支票、匯票、匯兌等銀行轉賬結算方式,不得用現(xiàn)金支付。
第五章 預付工程款的管理
第十七條 預付工程款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才能支付:
(1)建設工程或設備、材料采購合同已經簽訂。
(2)施工或供貨單位提交了經單位財務部門認可的銀行履約保函或擔保書、履約保證金。
(3)合同中詳細注明了預付款的支付金額、支付方式、抵扣方式、抵扣時間及抵扣方式。
第十八條 預付工程款支付程序及方式,與工程價款結算支付程序和方式一致。
第十九條 預付工程款按合同約定起扣點、比例等,在工程價款結算時及時足額扣回。
第二十條 對未批準開工的項目,不得支付工程預付款。
第二十一條 預付工程款由財務部門按合同號、承包單位及標段進行管理,合同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財務部門同承包商及時核對工程預付款的支付及扣回情況,防止多付少扣。
第六章 質量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質量保證金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在工程價款結算時足額扣留,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二十三條 質量保證金按合同項目和往來單位管理,做到一一對應。合同管理及相關部門配合財務部門定期與承包商核對一致。
第二十四條 履約保證金必須按合同約定交足,在沒有交足前不得支付工程預付款。
第二十五條 接收的履約保函,必須是國有商業(yè)銀行出具并經財務部門認可后方能生效。履約保函必須是無條件保證。
第二十六條 履約保函由財務部門保管,在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后,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退還。
第七章 完工結算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最后一次進度款的結算為完工結算,結算時必須先進行工程造價審計,財務部門依據(jù)造價審計金額進行結算。
第二十八條 完工結算清理的主要內容。
(1)工程預付款是否扣完。
(2)質量保證金是否按合同約定扣足。
(3)對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的遺留問題達成一致。
(4)退回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證函。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吳嶺水庫管理局計財科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