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內營字第0930086265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30086265號令訂定發(fā)布全文11點
一、本要點依建筑技術規(guī)則 (以下簡稱本規(guī)則) 總則編第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訂定之。
二、申請認可之案件,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書 (附表一) 、建筑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建筑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筑機關申請辦理。
前項建筑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應由申請人檢具建筑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向中央主管建筑機關指定之機關 (構) 、學?;驁F體(以下簡稱評定專業(yè)機構) 辦理。
三、建筑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建筑物之概要:
1.建筑概要表(附表二)。
2.周圍現(xiàn)況圖。
3.建筑計畫概要。
4.設備計畫概要。
5.相關附圖。
(1)相關樓層平面圖。
(2)各向立面圖。
(3)相關剖面圖。
(4)其它詳圖。
(二)申請免適用之本規(guī)則規(guī)定及理由,并應以圖面清楚標示申請免適用本規(guī)則規(guī)定之位置。
(三)對應免適用條文采取之對策。
(四)性能驗證之條件、方法及結果。
(五)經營管理計畫。
1.各設備之作動程序。
2.維護管理體制。
3.維護管理方法。
前項第四款之性能驗證方法,得依評定專業(yè)機構之要求采下列方式進行:
(一)數(shù)值仿真。
(二)模型試驗。
(三)全尺寸試驗。
(四)其它。
四、建筑物申請免適用本規(guī)則建筑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筑防火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guī)定者,應依下表規(guī)定檢討指定之驗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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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排除法規(guī) (建筑│ 規(guī)定概要 │驗 證 項 目│
│ │設計施工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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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構造 │第七十條 │防火構造建筑│ (一) 結構耐火│
│ │ │物主要構造部│ 性能驗證│
│ │ │分之防火時效│ (二) 整棟避難│
│ │ │ │ 安全性能│
│ │ │ │ 驗證 │
├─────┼───────┼──────┼───────┤
│防火區(qū)劃 │第七十九條 │防火構造建筑│ (一) 火災延燒│
│ │ │物之面積防火│ 防止性能│
│ │ │區(qū)劃方法 │ 驗證 │
│ │ │ │ (二) 整棟避難│
│ │ │ │ 安全性能│
│ │ │ │ 驗證 │
│ ├───────┼──────┼───────┤
│ │第七十九條之二│防火構造建筑│ (一) 火災延燒│
│ │第一項 │物之垂直防火│ 防止性能│
│ │ │區(qū)劃方法 │ 驗證 │
│ │ │ │ (二) 整棟避難│
│ │ │ │ 安全性能│
│ │ │ │ 驗證 │
│ ├───────┼──────┼───────┤
│ │第七十九條之三│防止上層延燒│ (一) 火災延燒│
│ │ │ │ 防止性能│
│ │ │ │ 驗證 │
│ │ │ │ (二) 整棟避難│
│ │ │ │ 安全性能│
│ │ │ │ 驗證 │
│ ├───────┼──────┼───────┤
│ │第八十三條 │防火構造建筑│ (一) 火災延燒│
│ │ │物之十一樓以│ 防止性能│
│ │ │上部分面積防│ 驗證 │
│ │ │火區(qū)劃方法 │ (二) 整棟避難│
│ │ │ │ 安全性能│
│ │ │ │ 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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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材料限│第八十八條 │建筑物之內部│ (一) 火災延燒│
│制 │ │裝修材料 │ 防止性能│
│ │ │ │ 驗證 │
│ │ │ │ (二) 樓層避難│
│ │ │ │ 安全性能│
│ │ │ │ 驗證 │
├─────┼───────┼──────┼───────┤
│避難設施 │第九十條 │直通樓梯開向│整棟避難安全性│
│ │ │屋外出入口 │能驗證 │
│ │ │ │ │
│ ├───────┼──────┼───────┤
│ │第九十條之一 │避難層開向屋│整棟避難安全性│
│ │ │外出入口寬度│能驗證 │
│ ├───────┼──────┼───────┤
│ │第九十一條 │避難層以外樓│樓層避難安全性│
│ │ │層出入口寬度│能驗證 │
│ ├───────┼──────┼───────┤
│ │第九十二條 │走廊寬度 │樓層避難安全性│
│ │ │ │能驗證 │
│ ├───────┼──────┼───────┤
│ │第九十三條 │到達直通樓梯│樓層避難安全性│
│ │第二款 │之步行距離 │能驗證 │
│ ├───────┼──────┼───────┤
│ │第九十四條 │避難層步行距│整棟避難安全性│
│ │ │離 │能驗證 │
│ ├───────┼──────┼───────┤
│ │第九十八條 │直通樓梯總寬│整棟避難安全性│
│ │ │度 │能驗證 │
├─────┴───────┴──────┼───────┤
│其它 │驗證項目由評定│
│ │機構擬定后,送│
│ │中央主管建筑機│
│ │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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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屬本規(guī)則總則編第三條之四各款所列建筑物者,除依第三點規(guī)定外,并應記載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申請認可要點第三點規(guī)定應記載事項。
六、避難安全性能驗證之避難人數(shù),準用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申請認可要點第四點規(guī)定計算。但以實際使用人數(shù)估算并經評定機構核定者,不在此限。
七、本要點之樓層避難安全性能驗證,依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申請認可要點第五點辦理。
本要點之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指以該建筑物整棟為對象,驗證整棟建筑物內任一居室發(fā)生火災時,位于該棟建筑物內所有避難人員,從開始避難到避難完成為止,各居室及從各居室通往直通樓梯之走廊等設施,需能保持火災所能產生之煙層不造成避難障礙之高度或蔓延至直通樓梯間之性能表現(xiàn)。并依下列步驟驗證:
(一) 驗證整棟建筑物內各樓層均具備樓層避難安全性能。
(二) 繼而驗證整棟建筑物內所有避難人員通過避難層屋外出入口到達戶外完成避難所需時間小于煙層從起火室之樓層流入直通樓梯或流入其它樓層所需之時間。
(三) 分別假設整棟建筑物任一居室為起火室,驗證整棟避難完成時間均小于煙層流入直通樓梯或其它樓層之時間。
八、建筑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評定書編號、評定日期。
(二) 評定專業(yè)機構名稱、負責人及評定人員姓名、簽章。
(三) 建筑物起造人及設計人。
(四) 建筑物概要。
(五) 評定基準 (規(guī)范或原則) 以及評定結果 (含審查會議紀錄) 。
(六) 免適用之條文、對應免適用之條文采取之對策。并應輔以圖說標示其于建筑物之位置。
(七) 注意事項。
(八) 其它相關之補充資料。
九、中央主管建筑機關受理申請案件,經認可者,應發(fā)給證明文件,副本抄送建筑基地所在地之主管建筑及消防機關。
十、建筑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之評定作業(yè)要點及評定基準,由各評定專業(yè)機構擬定并報中央主管建筑機關核定。
十一、中央主管建筑機關對于認可申請案件,認為不合本要點規(guī)定者,應將其不合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復審仍不合規(guī)定者,得將申請案件予以駁回,并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