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府建使字第0930066990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高雄縣政府九三府建使字第0930066990號函訂定發(fā)布全文7點
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公共建筑物及公共活動場所無障礙生活環(huán)境,落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設置高雄縣政府公共建筑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咨詢及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已領得建物使用執(zhí)照之公共建筑物未設置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分類、分期、分區(qū)改善執(zhí)行計劃之咨詢及指導。
(二)各類公共建筑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項目優(yōu)先改善次序之審核。
(三)公共建筑物替代改善計劃之諮商及指導。
(四)公共建筑物可否提供替代改善計劃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劃之審核。
(五)公共建筑物改善完竣及申請備查之勘驗。
(六)監(jiān)督本府「建筑物無障礙設備改善基金」專戶財務收入支出情形。
(七)研訂本要點相關條文。
(八)配合本府辦理相關業(yè)務。
三、其人員代表如下:
(一)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三人。
(二)專家或學者一人。
(三)臺灣省建筑師公會高雄縣辦事處建筑師一人。
(四)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土木技師一人。
(五)本府教育局指派二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一人。
(六)本府工務局指派二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一人。
(七)本府社會局指派二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一人。
(八)本府財政局指派二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一人。
(九)本府主計室指派二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xù)聘(派)之,任期內職務異動者,應立即改聘(派)之。
四、本小組置執(zhí)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局使用管理課課長兼任,干事一人由承辦人兼任,辦理幕僚作業(yè)及一般行政工作,包含持續(xù)充實「高雄縣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人力庫(應受過「公共建筑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者始符合資格)。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并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并擔任主席;若副主任委員仍不能出席,則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召集之。
六、第三點與第四點委員、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惟本府得視經(jīng)費狀況,依法支付出差費或府外人員出席費等相關費用。
七、本小組之經(jīng)費來源由本府「建筑物無障礙設備改善基金」專戶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