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新房,裝修就成了頭等大事。業(yè)主與裝修公司簽訂合同后,若對裝修設計不滿意,想要解除合同,能否退回前期所交的“定金”呢?
基本案情
小威和小蓮購買了位于上林縣某小區(qū)的毛坯商品房。2021年12月19日,小蓮與某裝修公司就前述所購房屋裝修一事,小蓮作為甲方,某裝修公司作為乙方,雙方訂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合同約定
承攬方式
乙方(某裝修公司)以包工和包部分材料的形式承包甲方(小蓮)所購買的前述房屋裝修工程;
工程價款
工程造價160000元(包含甲方提供的材料價款在內(nèi));
裝修選材
甲方負責提供的材料、設備的品類、數(shù)量、價格詳見合同附件《甲方供給工程材料、設備明細表》和《廣西某裝飾“6.0”德系歐標系列裝修預算單》(以下簡稱“《預算單》”);
關于合同的變更
甲方如對設計方案提出修改或增加項目,須提前通知乙方設計人員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工長,待乙方設計師提交注明工藝做法和報價的工程變更單經(jīng)甲方簽字認可后再進行施工,工程項目造價以有甲方簽字的工程預算書為準,如有增、減項或某項變更再另行結算,預收項目以實際發(fā)生計算,多退少補;
工程款支付
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工程款于開工前三日支付55%(88000元)……,第十六條其他約定事項中約定簽訂合同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25%工程款,乙方為甲方保留此類活動及優(yōu)惠內(nèi)容,待甲方補齊55%工程款后,乙方方可進場施工;
設計
甲方委托乙方設計的,乙方需提供施工圖紙一式三份,甲方執(zhí)一份,乙方執(zhí)二份,雙方應對施工圖紙予以簽收確認;
違約責任
合同因甲方原因無法繼續(xù)實施的,應賠償乙方工程總造價(甲方提供材料價款不計入)20%的違約金等內(nèi)容。
小威于當日(2021年12月19日)向某裝修公司支付24000元,某裝修公司財務出具收據(jù)一份給小威,收據(jù)上載明“上林縣某小區(qū)小威交來裝修定金(掃碼)貳萬肆仟元……”小威在收據(jù)上簽名。
合同簽訂后,某裝修公司上門為二人提供了量房、水電定位、全屋設計并提供效果圖等服務。后因小威小蓮對設計方案并不滿意尚未選定最后的方案。
在雙方繼續(xù)溝通中,雙方對合同增項產(chǎn)生爭議,某裝修公司需要重新確定合同價款訂立新的合同方能開工,再加上雙方對《預算單》中所贈送的床是否包含床墊產(chǎn)生分歧。在協(xié)商變更合同過程中,雙方最終未達成合意,某裝修公司的設計師在微信上對原告表示“那你找他做吧,換個設計師”。
之后小威向某裝修公司表示已交的24000元用來跟某裝修公司購買瓷磚,某裝修公司也不同意,雙方不歡而散,二原告遂訴至法院,提出解除《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某裝修公司返還二原告裝修預付款23500元的訴求。
另查明,2021年12月19日,在簽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當日,某裝修公司員工黃某通過微信轉賬1115元給小威。
某裝修公司應訴后,提出反訴,要求小威、小蓮返還1115元。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七百七十條、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千零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一、確認原告(反訴被告)小蓮與被告(反訴原告)廣西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2年11月10日解除;
二、被告(反訴原告)廣西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訴被告)小威、小蓮退回14000元;
三、駁回原告(反訴被告)小威、小蓮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廣西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
法官說法
雖然小蓮與某裝修公司簽訂的是《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但本案系小威、小蓮購置商品房委托裝修公司進行家庭裝修,從合同約定的內(nèi)容來看,裝修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再由定作人支付報酬,故雙方之間應系承攬合同法律關系。該《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未悖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恪守履行。
關于《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應當解除問題。合同訂立后,小威依照約定支付了部分價款,裝修公司也對房屋進行了測量、水電定位并繪出了設計方案效果圖,由于小威、小蓮對設計方案、裝修材料等方面不滿意,對贈送的家具與原告理解上存在分歧,雙方在微信上多次為變更合同重新定價進行協(xié)商,也未能達成合意,合同價款遲遲未定,導致房屋無法開工裝修,合同實際已無法履行,雙方的合同目的均未能實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故案涉合同已無繼續(xù)履行之必要,小蓮一方作為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法院支持。在案證據(jù)未能證明定作人已通知裝修公司解除合同,小蓮是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解除,故法院確認小蓮和裝修公司所簽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于載有解除合同內(nèi)容的起訴狀(起訴狀事實和理由部分原告明確要求解除合同)送達之日(2022年11月10日)解除。
關于小威支付的24000元性質(zhì)如何認定問題。已交付的24000元款項性質(zhì)認定問題,應結合在案合同約定和當事人的合意綜合進行分析評判,不能僅憑收據(jù)在形式上所呈現(xiàn)出來的表面狀態(tài)機械認定。在本案中,小威向某裝修公司支付24000元,付款之日與合同約定的支付裝修預付款的日期吻合,由此可見,24000元的支付,應是基于雙方訂立的裝修合同中對裝修預付款的約定,出自雙方合意。而裝修公司在收取24000元后給謝某出具的收據(jù)中,卻在收據(jù)上載明是定金,小威也同樣在收據(jù)上簽名,從收據(jù)的外觀形式上來看,小威簽名的行為似乎是認可是款項性質(zhì)是定金,其實不然。
首先,在收據(jù)上載明為“定金”這一行為,僅是裝修公司在收取款項后的單方行為,綜合全案證據(jù),定金并無合同約定,亦無雙方合意,且小威和小蓮在過后也并未對裝修公司的這一單方行為進行追認;
其次,小威不認可款項是定金,卻還在收據(jù)上簽名,是因為寫有定金的這一載體是收據(jù),簽名行為的性質(zhì)并非是對定金性質(zhì)的認可,而是對裝修公司收取24000元這一數(shù)額的確認,超出小威確認范圍之外所載明的“定金”,僅是裝修公司的單方行為;
其三,案涉裝修合同的文本格式、收據(jù)的格式均由裝修公司一方提供,收據(jù)內(nèi)容亦是由裝修公司所寫,裝修公司是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地位相對強勢,小威、小蓮作為非格式合同提供方,地位較弱,即使裝修公司在收據(jù)上單方載明了“定金”字樣,作出不利于小威一方的單方意思表示,但是小威作為地位較弱的一方,此時在款項已經(jīng)交付對方的前提下,無理由不領受該收據(jù)作為自己已交付24000元的憑據(jù),即使該收據(jù)附加有不利于自己的內(nèi)容;
其四,裝修公司將款項性質(zhì)單方變更為定金,該行為于謝某一方不利,應當經(jīng)謝某一方作出明確意思表示方可將款項認定為定金,僅憑收據(jù)上謝某的簽名行為,不足以認定謝某有該意思表示。綜合考量以上四點理由,法院最終認定所交付的款項性質(zhì)屬于裝修預付款,而非定金,再結合合同履行程度,扣除了部分金額后,判決裝修公司返還小威、小蓮14000元。
關于1115元是否應當返還裝修公司問題。該筆費用系裝修公司員工黃某個人轉給小威,無證據(jù)證明系工程墊付款,且裝修公司無證據(jù)證明過后已經(jīng)將該1115元付給黃某,即裝修公司無證據(jù)證明1115元已由自己實際支出,該反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