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府工建字第0930745238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臺北縣政府北府工建字第0930745238號函訂定發(fā)布全文10點;并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發(fā)布實施
一、臺北縣政府為規(guī)范建筑物機車停車空間,依建筑技術規(guī)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二規(guī)定訂定本要點。
二、機車停車位、車道之寬度應依下列規(guī)定:
?。ㄒ唬┩\囄粦獮閷捯还?,長二公尺。其二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得各寬減二十五公分。
(二)車道寬度應為一。五公尺以上。
三、供一○○輛以上機車停車位使用之坡道,應為機車專用。
四、機車專用車道及汽機車并用車道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其表面應用粗面或其它不滑材料。機車坡道內側曲線半徑應為三公尺以上。
五、機車坡道高度每四公尺以內應設置平臺,其深度應大于三公尺,坡道與平臺連接處應平順。
六、機車停車空間之出入口,應依建筑技術規(guī)則建筑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一規(guī)定設置緩沖車道。
七、原有合法建筑物增設機車停車空間,須以坡道連接道(通)路者,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六,并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及樹立警告標志。
八、機車停車空間應設于地面層、地上二層、地下一層或地下二層。但因建筑物情況特殊經臺北縣政府核定者,不在此限。
九、設置于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間,不得設置于騎樓及綠化范圍,且不得妨礙行人出入。室外機車停車空間距離建筑物開口、共同或集中出入口不得小于二公尺,并應以高度一。五公尺以上之防火墻區(qū)隔。但距離達六公尺以上者,得免區(qū)隔。
十、室內機車停車空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墻壁、防火門、固定式防火窗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qū)劃。樓地板應為連續(xù)完整面,與樓地板交接處之外墻面高度應大于一八○公分,且該外墻構造應具有與樓地板同等以上之防火時效。
前項與樓地板交接處之外墻面高度,機車停車空間天花板高度達三公尺者,得減為一五○公分;天花板高度達四。五公尺者,得減為一二○公分;天花板高度達六公尺以上,得減為九○公分。
室內機車停車空間區(qū)劃墻應突出建筑物外墻面一○○公分以上。但與其交接處之外墻面長度達二○○公分以上,且該外墻構造具有與防火區(qū)劃墻壁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