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水利基本建設工程項目驗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基本建設工程項目驗收管理,明確驗收責任,規(guī)范驗收程序,根據(jù)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guī)定》(水利部30號令)和《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guī)程》(sl 223-2008),結合本省水利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使用中央及地方財政資金的水利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驗收活動,其他水利工程可參照執(zhí)行。
中央投資為主的國家流域性骨干工程和其他大型水利樞紐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規(guī)程執(zhí)行。
第三條水利基本建設工程項目驗收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兩類。法人驗收主要包括: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等;政府驗收主要包括:專項驗收、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等。分部工程驗收是其他種類法人驗收的基礎;法人驗收是政府驗收的基礎。
第四條法人驗收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并做好驗收前準備,項目法人組織并主持驗收;政府驗收由項目法人提出申請并組織驗收前準備,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主持驗收。
第五條省水利廳負責全省水利基本建設工程項目驗收的監(jiān)督管理。重點負責本省范圍內國家和省確定的流域性、區(qū)域性重點水利工程或者省級以上投資為主的其他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工程項目驗收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管的水利基本建設工程項目驗收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法人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是指轄管范圍內直接負責組建工程項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中:
由省水利廳或者直屬單位負責組建的項目法人,法人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為省水利廳;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的項目法人,法人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為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水利基本建設工程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jù)如下:
(一)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技術標準、規(guī)程;
(二)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
(三)經(jīng)批準的工程立項文件、初步設計文件及概算文件;
(四)經(jīng)批準的設計變更文件及相應的調整概算文件;
(五)施工圖紙及主要設備技術說明書等。
法人驗收還應當以施工合同為驗收依據(jù)。
第八條項目法人在制訂項目招標計劃時,要嚴格控制標的數(shù)目;在進行項目劃分時,要充分考慮項目驗收內容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確保工程驗收質量。
第二章基本規(guī)定
第九條水利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按下列原則確定,但國家或者省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一)國家發(fā)改委、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初步設計審批,中央投資為主的流域性骨干工程或者其他重點水利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機構;地方投資為主的其他流域性(或者區(qū)域性)大、中型水利工程,省級及以上投資大于等于50%的,由省水利廳主持;市、縣級投資大于50%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
(二)省發(fā)展改革委或者省水利廳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省級及以下投資為主的流域性(或者區(qū)域性)省重點以及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省級以上投資大于等于50%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省發(fā)展改革委或者省水利廳;市、縣級投資大于50%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發(fā)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
(三)國家和省審批的其他項目,原則上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發(fā)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
(四)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項目,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主持。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在工程初步設計批準文件或者開工報告批準文件中明確,視工程規(guī)模等具體情況也可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
第十條項目竣工驗收原則上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全部完成并滿足一定運行條件后1年內進行。不能按期進行竣工驗收的,經(jīng)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一條項目竣工驗收原則上按照經(jīng)批準的初步設計的標準和內容進行一次性竣工驗收。但下列項目按下述原則驗收:
(一)項目既有總體初步設計又有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可按總體初步設計進行一次性竣工驗收,也可按單項工程分別竣工驗收后,再進行總體竣工驗收。
(二)項目只有總體可行性研究和單項工程初步設計,沒有總體初步設計的,可按單項工程初步設計分別進行竣工驗收。
(三)建設周期長或者因故無法繼續(xù)實施的項目,對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單項工程或者分期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項目竣工驗收原則上按竣工技術預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進行。基礎處理不復雜、技術較簡單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可不進行竣工技術預驗收或者將竣工技術預驗收與竣工驗收合并進行。
第十三條項目竣工驗收前,大型水利工程原則上應當進行竣工驗收技術鑒定。
國家和省確定的流域性(或者區(qū)域性)重點水利工程以及國家投資為主的其他大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竣工驗收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設計、咨詢單位承擔。
地方投資為主的其他大型水利工程,竣工驗收技術鑒定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在竣工驗收前根據(jù)工程實際需要確定。
第十四條工程開工后,項目法人應當及時研究制定驗收工作計劃,在開工報告批準后6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向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和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不能按期完成的,應當及時報備相關情況說明報告。
驗收工作計劃應當包括驗收類別、內容和時間,明確各時段工作重點、難點和應對措施,并依據(jù)施工組織設計、進度計劃、項目劃分和工程類型、規(guī)模、結構等特點合理確定。
第十五條驗收工作計劃報備后不宜調整,建設期間確因工程進展的實際情況需要作適當調整的,項目法人應當以有利于加快工程進度、提高工程質量和確保工程安全為原則,并須事先報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和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驗收工作計劃調整后,應當及時做好相關報備工作,加強動態(tài)管理。
第十六條工程驗收前,項目法人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法人驗收工作計劃做好準備工作、提出驗收申請、提交驗收資料。驗收主持單位應當根據(jù)申請驗收單位提交的驗收資料和現(xiàn)場完成情況檢查、確定申請驗收的內容是否具備與驗收內容相一致的驗收條件,不具備驗收條件的不得組織驗收。
項目法人及其參建單位應當提交真實、完整,符合驗收規(guī)程要求的驗收資料,并對提交的驗收資料負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工程實施過程中,發(fā)生設計變更、質量缺陷和質量安全事故的,應當在申請驗收資料中如實反應處理情況。未如實反映的,不得申請驗收。
(一)發(fā)生重大設計變更的,項目法人應按相應程序及時向項目設計審批單位報送相關資料,履行相關報批手續(xù)。
(二)發(fā)生較大質量缺陷的,項目法人應按相應程序及時向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和質量監(jiān)督機構報送相關備案資料。
(三)發(fā)生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按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相關程序進行處理。質量事故處理完成后,設計單位應進行復核驗算,并經(jīng)質量監(jiān)督機構質量評定合格。
第十八條工程驗收時,驗收主持單位應當成立驗收委員會或者驗收工作組,具體視工程規(guī)模、技術難度等要素確定。一般情況下,法人驗收成立驗收工作組,政府驗收成立驗收委員會。
驗收委員會或者驗收工作組對驗收形成的驗收成果負責,采取技術預驗收的,專家組對技術預驗收成果負責。
第十九條驗收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其處理原則由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協(xié)商確定。主任委員(組長)對爭議問題有裁決權,但有半數(shù)以上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不同意裁決意見的,法人驗收的應當報請法人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決定;政府驗收的應當報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決定。
第二十條驗收形成的驗收結論應當取得三分之二以上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同意并簽字;持有異議的成員也應當簽字,但可在驗收鑒定書上如實載明保留意見。
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對工程驗收不予通過的,應當明確不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相應整改意見。有關參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處理和完成整改,并按照驗收程序重新申請驗收。
第三章法人驗收
第二十一條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合同工程的驗收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法人組建的建設單位主持,其中分部工程驗收中,除主要分部工程外可委托監(jiān)理單位主持。
需要委托監(jiān)理單位主持的,有關委托權限應當在監(jiān)理合同或者委托書中明確。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項目驗收工作計劃,在完成相應的驗收內容后及時向項目法人提出驗收申請,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經(jīng)檢查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驗收。
第二十三條法人驗收的主要條件:
(一)分部工程驗收:所有單元工程已完成,單元工程質量經(jīng)評定全部合格,質量缺陷已按程序處理完畢,有關驗收資料已按規(guī)程要求整理完成。
(二)單位工程驗收:所有分部工程已全部完成,并驗收合格;分部工程驗收提出的存在問題已處理完畢并通過驗收;未處理的遺留問題不影響單位工程質量評定并有處理意見;驗收資料已按規(guī)程要求整理完成。
(三)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合同范圍內的建設內容和相關工作已按合同約定全部完成;相應的質量評定和結算等工作已完成;遺留問題處理已全部完成;驗收資料已按規(guī)程要求整理完成。
第二十四條法人驗收主要議程包括:聽取參建單位有關建設情況匯報,檢查工程完成情況、查閱工程驗收資料、鑒定工程施工質量,討論法人驗收鑒定書等。其中:
(一)分部工程驗收重點檢查工程是否達到設計標準或者合同約定標準要求,評定工程施工質量等級,對驗收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二)單位工程驗收重點檢查工程是否按批準的設計內容完成,評定工程施工質量等級,檢查分部工程驗收遺留問題處理情況及相關記錄,對驗收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三)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在分部工程或者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的基礎上,重點檢查合同執(zhí)行情況(包括合同工程建設內容及其工作量的完成、結算與支付情況),梳理歷次驗收中存在問題的處理情況以及遺留問題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法人驗收工作組由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的代表組成;必要時可以邀請工程運行管理單位代表及相關專家參加。大型樞紐主要建筑物工程,驗收工作組成員應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原則上參建單位驗收成員應當相對固定,名額2人以內。
單位工程驗收以及大型樞紐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驗收,項目法人應當提前通知質量監(jiān)督機構列席;法人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宜列席主要單位工程驗收。
第二十六條下列工程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組織法人驗收: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分部工程,按照基礎工程、底部及中部工程、上部工程及其他零星工程的施工次序和工程部位(段)進行劃分,分層集中驗收;
(二)河道開挖與堤岸防護(包括中、小型穿堤建筑物)等工程,標的較多時可按分部工程(或者子單位工程)進行劃分,并視完成情況分批次進行歸類驗收;
(三)中、小型建筑物以及河道開挖與堤岸防護等工程,其單位工程可與合同工程合并進行驗收;
(四)閘(站)等除險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采取逐孔施工的,分部工程可按孔劃分、逐孔檢查或者驗收。
第二十七條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單位工程,應當進行投入使用驗收。投入使用驗收主持單位可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工程已進行過階段驗收,項目法人已與第三方接收單位(管理單位)協(xié)商一致,并同意簽訂提前使用協(xié)議的,由項目法人主持驗收。
(二)工程沒有進行過階段驗收或者第三方接收單位(管理單位)需要政府在驗收前牽頭協(xié)調相關事宜的,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或者委托單位主持驗收。
(三)公路、橋梁等工程應當按照交通行業(yè)等規(guī)定組織交工驗收,并移交地方政府或者交通部門等管理。
第二十八條項目法人應當在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將質量結論報該項目的質量監(jiān)督機構核備(定);未經(jīng)核備(定)的,項目法人不得組織下一階段的驗收。
單位工程及大型樞紐主要建筑物工程中主要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jiān)督機構核定;未經(jīng)核定的,項目法人不得印發(fā)驗收鑒定書。
第二十九條質量監(jiān)督機構自收到核備(定)材料之日起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質量核備(定)。
核定不合格的,項目法人應當督促施工單位按要求整改到位后重新組織驗收,并報質量監(jiān)督機構重新核備(定)。
第三十條項目法人應當自法人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法人驗收鑒定書,發(fā)送給各參加驗收單位,并同時報送法人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和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和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后,項目法人還應當與施工單位辦理工程的有關交接手續(xù)。工程保修期從通過合同工程完工驗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約定執(zhí)行。
第四章政府驗收
第三十一條階段驗收、竣工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主持。
工程規(guī)模小、技術難度低等建設項目,可委托法人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或者其他單位主持階段驗收。
環(huán)境保護、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檔案等專項驗收由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行業(yè)驗收程序進行。各專項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及時通知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派員參加。
第三十二條階段驗收主要分為以土建及金屬結構工程為主的水下工程驗收和以機電及電氣設備制造與安裝工程為主的泵站機組啟動驗收兩類。
水下工程驗收主要包括樞紐控制(建筑物)工程擋(放)水驗收、水庫下閘蓄水驗收、河(渠)道工程通水驗收和導(截)流工程驗收等。
具體項目的階段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根據(jù)項目法人報備的驗收工作計劃和工程規(guī)模、類型以及建設進度確定。
第三十三條政府驗收基本條件:
(一)水下工程驗收:已完工程形象面貌已具備擋(放)水(或者蓄水、通水、導截流)條件;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已落實;施工圍堰拆除方案已制定;水下工程涉及移民征遷安置已落實、附屬物清理已完成;參驗工程質量檢測、質量評價已完成;歷次驗收存在的主要問題已處理,未處理的遺留問題不影響工程度汛安全;驗收資料已按規(guī)程要求整理完成。
水庫下閘蓄水驗收前還應完成蓄水安全鑒定。
(二)機組啟動驗收:相關土建及金屬結構工程已完成,質量符合設計要求并通過相應驗收;主機泵及附屬電氣設備制造與安裝已全部完成;必要的輸變電設備安裝調試已完成;按相關規(guī)程要求完成機組啟動試運行,相應的質量檢測和質量評價已完成;歷次驗收存在問題已處理,未處理的遺留問題不影響工程安全運行;驗收資料已按規(guī)程要求整理完成。
(三)竣工驗收:工程已按批準的設計(包括設計變更)內容全部完成;各單位工程已通過驗收且運行正常;各專項驗收已通過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驗收;工程投資已全部到位,竣工財務決算已通過審計,質量評定已完成;工程運行管理已經(jīng)落實;竣工驗收資料已按規(guī)程要求整理完成。
第三十四條項目法人應當按照驗收工作計劃開展驗收準備工作,當工程建設具備政府驗收相應條件時,應當及時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供相關驗收資料,經(jīng)法人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審查后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審定。驗收主持單位自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應當及時檢查相關驗收資料和現(xiàn)場完成情況,并在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驗收。
(一)申請階段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參建單位對申請驗收內容進行檢查、梳理、劃定,并經(jīng)質量監(jiān)督機構確認后,形成“階段驗收申請報告”。
(二)申請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參建、運管單位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自查,全面梳理項目竣工驗收前各項準備工作,形成竣工驗收自查工作報告。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當列席和監(jiān)督參建單位的自查活動,并對工程驗收中建設內容、設計標準、施工質量以及相關驗收資料進行符合性核查。
第三十五條政府驗收應當提交的驗收資料:
(一)階段驗收主要包括:各參建單位工作報告、第三方檢測單位抽檢報告、質量監(jiān)督機構質量評價意見、項目設計批準及設計變更文件等。其中大、中型水庫下閘蓄水驗收前,應當提交蓄水安全鑒定報告;大、中型泵站機組啟動驗收前,應當提交機組啟動試運行工作報告。
(二)竣工驗收在前款階段驗收規(guī)定的資料目錄基礎上,還應當提交:重大設計變更批準文件、法人驗收文件、專項驗收文件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文件等。
第三十六條階段驗收主要議程包括:聽取各參建單位有關建設情況匯報,檢查已完工程形象面貌及安全運行條件、在建工程施工影響及度汛方案、歷次驗收遺留問題處理情況以及未完工程計劃安排與主要措施,鑒定已完工程施工質量,對驗收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討論階段驗收鑒定書。
第三十七條水下工程驗收主要檢查已完工程的擋(放)水(或者蓄水、通水、導截流)條件,在建工程度汛方案,施工圍堰拆除方案,以及移民征遷安置和附屬物清理完成情況等,并對在建工程度汛安全提出相關意見。水庫下閘蓄水驗收還應檢查有關大壩及樞紐建筑物觀測儀器安裝、調試以及蓄水安全鑒定開展情況。
機組啟動驗收主要檢查機電及電氣設備制造與安裝工藝質量及相關土建形象面貌、供變電及消防設施等,重點查閱機組啟動試運行方案、操作規(guī)程、試運行記錄和試運行工作報告等,抽取1~2臺套機組開機運行進行驗證,并對機電設備的運行安全提出相關意見。
第三十八條在機組啟動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成立試運行工作組,必要時成立專家組。專家組的主要工作:
(一)重點審查參建單位編制的機組啟動試運行方案、操作規(guī)程和工作機制的規(guī)范性、健全性,檢查、指導參建單位進行機組充水試驗、空載運行和負荷運行,并對提交的試運行工作報告中有關試運行情況、存在問題及處理意見和試運行結論(結論中應當明確是否具備啟動驗收條件)負責。
(二)對負荷運行不能滿足“單機連續(xù)運行24小時或者7天累計運行48小時(含無故障停機3次),聯(lián)合試運行2小時”時限等條件的,在試運行前研究提出滿足機組啟動驗收最低要求的試運行調整方案。
第三十九條階段驗收委員會一般由驗收主持單位、上級有關單位、防汛指揮部門、質量和安全監(jiān)督機構、運行管理單位的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重點工程或者涉及地方矛盾協(xié)調的,還應當邀請項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參加。
工程參建單位應派項目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參加驗收,負責匯報和解答有關問題,并作為被驗單位在驗收鑒定書上簽字。
第四十條大型水利工程階段驗收前,驗收主持單位可根據(jù)工程建設需要組織相關專家進行技術預驗收。單機流量超過10立方米每秒的泵站工程、單孔凈寬超過30米的節(jié)制閘工程以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者實施期間有重大技術問題處理的其他工程應當進行技術預驗收。具體議程參照本辦法竣工技術預驗收。
第四十一條下列情況經(jīng)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可不進行水下階段驗收,放水前由項目法人按以下方式進行驗收或者檢查,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或者法人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可派員參加。
(一)一般導截流(如施工圍堰、導流工程)工程完工后,按分部工程或者單位工程進行驗收。
(二)基礎不復雜、技術較簡單的小型水利工程,按分部工程或者單位工程進行驗收。
(三)因防汛需要等特殊情況下,主體工程尚不具備水下工程階段驗收條件,但形象面貌基本具備擋(蓄)水或者通(放)水條件的,可組織相關專家和質監(jiān)、防汛等職能部門代表對在建工程進行安全度汛技術性檢查驗收。
(四)采取逐孔除險加固或者更新改造的閘(站)工程,汛期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可組織相關專家、質監(jiān)、防汛等職能部門和檢測單位代表對已完成的閘孔(機組)進行提前使用技術性檢查驗收。
第四十二條竣工技術預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以及特邀專家組成的竣工技術預驗收專家組負責。規(guī)模較大、技術復雜的項目,專家組可下設專業(yè)工作組。
第四十三條竣工驗收委員會主要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上級有關部門、工程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項目質量監(jiān)督機構和安全監(jiān)督機構、工程運行管理單位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參與工程投資的各方代表可派員參加竣工驗收委員會。
工程參建單位應當派熟悉本工程的項目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參加竣工技術預驗收和竣工驗收,負責匯報和解答有關問題,并作為被驗單位在竣工驗收鑒定書上簽字。
第四十四條竣工技術預驗收的主要議程為實地檢查工程現(xiàn)場,觀看工程建設聲像資料,聽取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jiān)理、第三方檢測(技術鑒定)、運行管理以及質量與安全監(jiān)督等單位的工作報告,查閱有關工程建設資料,查詢歷次驗收主要問題解決情況并提出處理意見,鑒定工程施工質量是否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在各專業(yè)工作組完成的檢查意見基礎上討論形成竣工技術預驗收工作報告和竣工驗收鑒定書初稿。
第四十五條竣工驗收主要議程為實地檢查工程現(xiàn)場,觀看工程建設聲像資料、聽取工程建設、質量監(jiān)督機構質量監(jiān)督報告、專項驗收報告、審計部門審計決定、竣工技術預驗收工作報告以及驗收委員會確定的其他報告,討論并通過竣工驗收鑒書。
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項目法人要及時做好與運行管理單位的移交工作。其中,實施期間項目未進行過投入使用驗收的,自竣工驗收之日起即可辦理管理移交手續(xù);資產移交手續(xù)則應在竣工驗收鑒定書印發(fā)后6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四十六條項目完成階段驗收或者竣工驗收后,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印發(fā)驗收鑒定書發(fā)送各有關單位。
項目法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驗收鑒定書的要求妥善處理驗收遺留問題和按時完成未完工程等。
竣工驗收中提出的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和未完工程完成并通過驗收后,項目法人應當將處理情況和驗收成果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第四十七條工程移交后,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合同約定,承擔后續(xù)的相關質量責任。項目法人已經(jīng)撤消的,由撤消該項目法人的部門承接相關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所稱項目法人包括實行代建制項目中,經(jīng)項目責任單位(政府或者項目法人)委托的項目代建機構。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有關驗收資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體要求,按照水利部《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guī)程》(sl 223—2008)附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12年9月20日起施行,由江蘇省水利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