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府文化二字第09406172100號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臺北市政府(94)府文化二字第09406172100號令訂定發(fā)布全文5點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暫定古跡及暫定歷史建筑之管理維護,確保文化資產(chǎn)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暫定古跡及暫定歷史建筑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并采取下列管理維護措施:
(一)為防范人為破壞、毀損、竊盜、失火及竊占等情事發(fā)生,應采取必要保全措施,以確保暫定古跡及暫定歷史建筑之安全與完整。
(二)應保持暫定古跡及暫定歷史建筑四周環(huán)境清潔、良好通風與排水,以防蟲害及潮氣侵蝕,并加強消防措施,以維護公共安全。
(三)遇有發(fā)布臺風警報時,應對暫定古跡及暫定歷史建筑四周及內(nèi)部進行檢查,加強防臺準備,并對周圍高大樹木為必要修剪,以防損及建筑物本體。
(四)應視暫定古跡及暫定歷史建筑特性,訂定相關之管理維護注意事項及限制事項公告周知,并加強消防措施,維護公共安全。
未依前項規(guī)定辦理者,本府文化局應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依「臺北市暫定古跡及暫定歷史建筑管理規(guī)則」第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辦理。
三、暫定古跡及暫定歷史建筑如因風災、水災、震災、火災或其它災害,造成建筑物重大損害時,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立即通報本府文化局。
本府文化局接獲前項通報后,應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至現(xiàn)場勘查,提供緊急應變措施及臨時處置方案之咨詢、建議及必要之協(xié)助。
暫定古跡及暫定歷史建筑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于采取前項緊急應變措施及臨時處置方案時,應注意下列原則:
(一)避免建筑物本體及文物之災害繼續(xù)擴大。
(二)避免破壞原有之形貌及歷史文化風貌。
(三)使用可拆除且不損壞建筑物本體之建材作為防護措施。
四、公有暫定古跡及暫定歷史建筑因災害遭受損壞時,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除依前點規(guī)定辦理外,應主動執(zhí)行緊急搶救、緊急加固等應變措施,避免災情擴大,并應于該年度預算范圍內(nèi)調(diào)整或另覓財源支應。
五、有蓄意破壞、毀損或竊占暫定古跡及暫定歷史建筑等不法行為者,由本府追究其法律責任,其涉有刑責者,并移送檢警機關偵辦。